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清涧县位于黄河陕晋峡谷西岸,延安、榆林交界及无定河、黄河汇处。地处东径109°55′27″-110°38′50″,北纬36°57′30″-37°25′,东西长95Km,南北宽55Km。全县总面积为1881Km2,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.91%,占榆林市总面积的4.31%。神延铁路、210国道穿境西而过,渭清公路、210国道交汇于县城,。全县下辖7乡8镇1个街道办事处,涉640个行政村,6个居民委员会。2001年底,全县有59233户,210315人,农业人口有19.1万人,非农业人口1.93万人,(占总人口的9.2%),人口密度为112人/平方公里。清涧县被评为中国红枣之乡。